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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本着合作向乙方供应各种耗材物品,乙方多次向甲方开出空头支票,导致甲方与其合作商信誉丧失,致使甲方无法经营(部分甲方合作商甚至用极端方式威胁甲方人身安全)。   2006年5月,乙方与丙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丙方购买乙方设备等款人民币壹佰多万元,2006年6月乙方停止经营,丙方进驻装修。2006年7月10日前仍无人向债权人支付货款。于是甲方向该地区街道办事处反应情况,7月中旬,该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协调解决会议,会议决议:丙方同意将购买乙方设备的壹佰多万元资金拔入该街道办事处账户,再由该街道办事处打入各供应商账户上,但是,丙方至今仍未支付这笔款项。乙方请律师为其处理此事,律师本应维护法律的公平,保护合法人的权益,而该律师始终没有向债权人通知事情的处理情况,反而给乙方充足的转移财产时间,其中有乙方另一家分店约人民币50万元的使用权转让给丙方,同进还有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轿车一辆转卖,楼房一套约人民币75万元转卖,所卖资金被乙方带走不知去向,当甲方再次找该办事处,该办事处在对丙方出而反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此事反应到本市政法委,市政法委建议甲方向市所属地区人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对乙方这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做出公正的判决。需要一份关于这个案例的起诉状

刑事案件
2023-12-01 21:09:2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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