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1993年向信用社借款6000元人民币,后来在还了一年利息后,因为无力偿还.当时是用自己农村的一座房屋作为抵押,后来到1997年5月5日.当时的信贷在我父亲不在的情况下,叫我母亲去信用社.说以前的贷款利率太高了,帮我母亲办理了原来的6000元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已经偿还的手续.同时叫我母亲在一张向信用社贷款11000元的贷款合同上签字.说是有1000多元是用来预付到年底的利息.我父母年老,父亲今年66岁,母亲今年60岁,因为年老,无资本投入生产.后来一直没能还上所借的贷款.对方虽然口头上催收贷款,但也没有叫我父母在催还贷款通知上签字.到2005年12月,信用社的人叫我父亲在催还贷款通知上签字.2006年3月8日向法院起诉.我们向法院申请传原来的经手的信贷员出庭,但法院不帮传,我们请信贷员出庭,但信贷员不帮我们作证.对方请求法院要我们偿还11000元的本金,及9900元利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