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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药店,药师开错药导致病情严重

损害赔偿
2023-12-01 08:56:01
共有1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开错什么药导致病情严重的
    追问:风寒感冒,本来只是小感冒但是药师建议下开了风热感冒的药,只吃了一次当天下午就变成重感冒。后来再去医院检查被告知应该吃风寒感冒的药。
    解答:你好,你们可以先协商的
  • 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医疗损害的,如果能证明是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一般是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去药店,药师开错药导致病情严重,您好 诉讼处理
  • 具体说下细节,这边好给到有价值的回复
  • 你好! 可以收集证据去报警处理的
  • 你好,这个是可以要求承担赔偿的
  • 你好,可以先和对方进行协商
  • 您好,保留相关的证据起诉
  • 你好,可以要求赔偿对方w
  • 你好有无证据可以去起诉的
  • 法律分析:具体需要进行相关的医疗损害鉴定的。如果没有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根据情形决定是否由科室出面向患者道歉,并征得患者的谅解。如果已经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药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患者需要举证证明是药店将药拿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拿药拿错了投诉管用,如果没有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医院应当出面向患者道歉,并求得患者的谅解。如果已经对患者病情造成了影响,药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患者需要举证证明是药店将药拿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店给拿错药具体需要进行相关的医疗损害鉴定的。如果由于药店拿错药没有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根据情形决定是否由科室出面向患者道歉,并征得患者的谅解。如果拿错药已经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药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患者需要举证证明是药店将药拿错的,所以万事一定要留存证据,这样才能在官司上立足。
    如果拿错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可以到执法部门对药店进行起诉,但同时必须保留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十八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您好,煜双律师团孙先格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建议您去当地卫生局举报投诉。
  • 可以据此主张,予以确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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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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