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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收费吗咨询收费吗

合同纠纷
2023-11-28 17:06:1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 法律分析:咨询服务费合法吗:咨询服务的正常收费是合法的,属于正常的民事活动,除非收费的标准十分不合理,就可能涉及到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罪,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要受到处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是否要收费就要看实际情况,有付费咨询,也有免费咨询,如果案情简单的免费咨询的有很多。如果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一般都要付费。
    律师咨询收费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律师收费有差异,具体要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703号
    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行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放开了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收费,将教材价格、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省级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教材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为此,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
    549号)等
    9个文件。具体见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

    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材价格和有关服务收费的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定价程序,科学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
    2016年
    5月
    1日起执行,其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中关于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政策,自
    2017年
    1月
    1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于
    2016年
    5月
    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中有关文件。
    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
    3月
    29日
    附件
    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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