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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我的公司对公账户被假冒的贷款公司拿去洗钱,现在账户被冻结了,我想咨询有什么办法能尽快解冻。

债权债务
2023-11-28 12:11:5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情况你需要去联系开户行来获取冻结机关的信息。
  • 法律分析:财付通账户冻结分为三种情况:
    1、由于系统检测到的账户存在安全风险,为了保障账户内的资金安全,所以暂时做了临时冻结。系统根据的账户登录、交易等情况,检测到不是本人操作的情况下,会暂时做出冻结操作,以此来保障账户内的资金
    2、他人投诉,导致的账户冻结。
    如果是误会,建议主动与对方联系,双方协商处理,由对方撤消对的投诉,为申请解冻账号就可以了。
    3、拨打财付通热线0755-86013860-7语音自助冻结或是通过“在线提问”提供注册时身份证号码、姓名申请冻结。
    若之后需要解冻,可以进入财付通在线帮助页面,以“在线提问”的方式上传注册财付通的身份证扫描件来解冻即可。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
    1、由于系统检测到的账户存在安全风险,为了保障账户内的资金安全,所以暂时做了临时冻结。系统根据的账户登录、交易等情况,检测到不是本人操作的情况下,会暂时做出冻结操作,以此来保障账户内的资金!如何解冻账户请点击这里
    2、他人投诉,导致的账户冻结。如果是误会,建议主动与对方联系,双方协商处理,由对方撤消对的投诉,为申请解冻账号就可以了。
    3、拨打财付通热线语音自助冻结。这种情况,可以进入财付通在线帮助页面,以“在线提问”的方式上传注册财付通的身份证扫描件来解冻即可。 在的账户冻结时,我们都会通过邮件、小钱包、系统消息等渠道通知到,请留意该信息即可。 也可以打电话问问客服的财务通资金是不是冻结了。 也可以自己转账试试就知道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
  • 法律分析:银行账户被冻结了,想要账户被解冻,只能由相关单位书面通知银行才可以。所以只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账户会被持续冻结。但是虽然账户无法解冻,但是暂缓措施还是有的。
    一旦财务人员发现账户被冻结,首先要通知相关领导,让他们尽快查找原因并想出解决对策。除此之外,经过上层同意,还需要告之客户,以免再往企业账户里打款。如果企业确实需要资金流动,那么可以协商现金往来,或者打到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里。
    但是一定要留好相应票据,以免再惹上税务风险。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企业尚处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等会依法裁定冻结企业银行账户;企业出现涉嫌犯罪的行为,例如洗钱等,这时政府或司法机关等会冻结企业账户。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法律依据:《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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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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