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特征:
1、缔约方违反通知、保密、协助等法定附随义务或先
合同义务;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与对方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
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