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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咨询民间借贷问题。写借条的人不是实际用款人,实际用款人没写借条。具体情况就是债权人出资给介绍人也就是写借条的人,写借条的人把出资人的款,出借给第三人,第三人安月给出资人利息,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审理

债权债务
2023-11-28 11:42:4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写借条人并非实际借款人应当是要求重新的出具借条,债务人应当要求重新借条,在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须深人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行审查。
  • 你好,建议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
  • 法律分析:如果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对方欠钱不还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拒绝出庭的法院会作出缺席审判,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自己是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的,应当积极还清欠款,或者主张自己的权利,积极应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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