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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6年3月3日接到要求我23号到法院开庭的传票,传票当中的起诉状的内容是:原告:**信用社 被告:李某,王某.陈某.和我.  诉讼请求大意是:本金2万元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被告借款2万元到04年到期,至今不还.请求法院依法追索被告贷款本金及利息. 事情的由来:本人在2003年的某一天,陈某来我这里借身份证,说是办个电话卡,我没有考虑就借给他了,后来说没有用我的身份证,就送来了.可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才知道他是用我的身份证作保人去贷款,可我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那张担保书的签字和手印都是伪造的.(经了解陈某用同样的手段骗取李某和王某的身份证,因为信用社的主管违规操作,陈某顺利地以李某的名头贷款2万元,陈某在担保书上成了保人,贷款人成了李某)现在陈某已死亡。 [请问在本案中本人的担保人的身份成立吗?该担保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该贷款应该由谁偿还?[现在陈某的继承人以贷款人为李某为理由拒绝还贷]本人在开庭时应该出庭吗?为了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我是否应该反诉?我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婚姻家庭
2006-03-13 23: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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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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