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撤销,这是
基本原则。
即便是村、组等集体,在
土地承包期内也不能随意调整土地。
1、但是,如果是原来发证的时候确有错误(例如将集体机动地填给某人的承包地),则原发证机关可以在调查查实后经过法定程序依法撤销。如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2、还有一种情况,对于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例如甲乙是邻居,都认为两房屋中间的空地应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则经过乡镇或县级政府行政确权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结论如与原证不符,则对原证注销。
这时候,对行政确权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最后一种情况,如果发生国家
征收行为(例如修建高速公路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则依法征收补偿安置后,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民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