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法征收土地,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
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