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