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的货物丢失2年了,保管员也照原价赔偿了,报警还能追究责任吗?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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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了,事情就了了,这种事情也不属于公安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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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物遗失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是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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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物品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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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物品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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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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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