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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离婚诉讼案件因为一套房子在购房合同中是夫妻双方签字购买,但是首付及按揭款均是我自己承担。该处房产已经交付并使用多年,因为夫妻关系紧张一直未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在本次诉讼时也告知我的委托律师,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法院庭审时向法院提交了房屋购买合同。在今天收到《民事裁决书》中:“房屋未提交不动产证书本案不作产权处理。该房按揭贷款在该房分割时处理。”在委托过程中代理律师也知道我该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就该问题,我的委托律师是否存在未告知当事人案件“风险点”的责任或者未尽到提醒义务? 还有一个问题,《民事裁决书》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为什么代理律师今天(11曰22日)才告知我,是否存在过错? 请您解答,谢谢。

婚姻家庭
2023-11-23 15: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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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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