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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伦芳与黄永彬1963年登记结婚, 双方未生育。1996年黄永彬与张 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公开以夫 妻关系同居生活。2001年年初, 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在此期间黄 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 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和 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价款4万# 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 泸州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 了公证书,形式完全合法。黄永彬 去世后,张学英持遗嘱要求蒋伦芳 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张 学英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 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 请诉前保全。纳溪区人民法院认 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 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 的,但黄某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 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 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 某的诉讼请求。张学英不服提起上 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相关知 识,回答以下问题,答案2000字 左右: 1.从法律的概念和本质角度,对本 案涉及的法理问题进行阐述。 2.根据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 关系,对本案的判决和说理进行评 价。 3.根据司法视角的法源理论,对本 案进行剖析和评价。

继承
2023-11-23 11: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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