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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37天后,还能在派出所上班么?

刑事案件
2023-11-20 17:36: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对于被拘留的人,法律规定,这期间不能进行工作以及与外界联系。但是公安机关对这个特殊的群体会给予一个特殊的保护。一般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来执行拘留。如果在这个时候对嫌疑人进行监视的话,那么就会被当作犯罪处理。
    但是,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公民被拘留的话,那么就没有地方释放了。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超过72小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进行逮捕的。只有涉嫌犯罪并且违反了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才会进行处罚,如果触犯刑律,拘留之后也是一种刑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对被逮捕并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犯罪但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会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即可。
    1、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决定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使用拘留、罚款、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执行裁定书。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本身导致的,比如扰乱公共秩序等严重危害性的时候,那么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判决等。
    治安拘留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罚。而对于“情节较轻”这样一种拘留情况。首先来说就是一种临时措施和行政处罚比较而言,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很多,而且会造成一定的不便和影响。
    还有一些可能会有其他伤害甚至死亡发生在家庭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警方有权对其采取这种措施。不应该超过24小时或者更长时间进行审讯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方法。这样可以防止嫌疑人逃跑以及造成其他人的伤亡现象发生。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期限,一般为三天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天至七天(最长不得超过十日);但是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上的决定机关只能是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不是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进行拘留的决定后不能再另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重新执行拘留。
    2、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拘留不超过72小时。
    刑法规定的拘留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才会规定的期限,这是因为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了法定的拘留期限届满后,又被重新延长了。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释放处理决定后即开始着手实施逮捕的情况。
    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个审查和了解整个案件过程了,对证据以及判决作出自己相应的解释和决定才可以让法院进行判决,所以法律规定在这个时候是不能随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活动的。
    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期间需要用到拘留决定书的话一般是要经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才可以对人或者对所控制住或者逮捕的处罚程序的时候必须要用到这个处罚结果的说明在法院审判完毕之后这个案件才能够进行判决或者是作出判决但是这个时候如果被逮捕的话也并不是立即就会被释放了而且也不能对犯罪进行处理了。
    必须要通过有当地公安局决定并且还需要要经过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之后才可以对于该案件实施刑拘程序进行案件处理以及侦查活动行为。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需要经过公安局审批的可以在72小时之内要执行完毕。
    ...这样就可以让被拘留人释放之后如果还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是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了或者是危害结果发生了才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犯罪事实!...所以这个时候就属于刑事拘留措施了。
    ......在逮捕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侦查才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逮捕以及对其所监视等措施从而对犯罪或者是进行犯罪处理或者是将罪责转嫁给其他人来进行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都受到非常严格要求所以在进行刑事案件诉讼活动也不能够突破该时间段也不可以超过72小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能对这类人进行拘留才允许被释放回到家中里面去重新面对社会或者是工作。......。。。。所以只有当警察有权用自己手中的
    3、刑事拘留不能超过15天,超过14天则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日。具体期限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协商决定。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必须在刑事拘留期满后15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通知被逮捕的人家属。如果公安机关超过刑事拘留时效后发现有逮捕必要而继续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话,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有可能的话,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强制措施,使其暂时脱离当前的生活环境,防止犯罪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确保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和犯罪嫌疑人得到及时的审查起诉和依法处理。
    如果公安机关在履行侦查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强制措施超过了法定程序(包括: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在14天之内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话,那么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人应当进行监视居住;对需要继续侦查甚至需要追究刑罚的,应当立即执行。”该规定明确了刑事拘留时效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几种不同刑罚所适用的拘留时间及释放期限等。
    公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未执行或者决定暂时中止执行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被决定逮捕。期限届满未被逮捕的,终止;对可能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应当及时交付执行;对执行刑罚有异议或者违法犯罪事实没有查清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或者撤回起诉,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法判处刑罚。
    对逮捕对象应当继续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延长期限至二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处理决定认为确有错误而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后告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拒绝立案或者延期开庭审理。
    对于因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采取羁押措施不当引起犯罪后果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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