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
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查封时应当提交案外人书面确认书的复印件。
如何确定首封法院,关系到谁对不动产有处分权。而相关规定对此并不明确,造成理解不同, 相应确定的首封机关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1条规定:
两个以上查封机关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法律文书的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执行文书的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根据此规定,应以登记机构登记查封时间排序确定登记在先的为首封,在后为轮候查封。
如首封查封到期未办续封登记,则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开始生效,生效时点为首封结束时间。如首封办理了续封登记,则轮候的查封仍不生效,不计算查封时间。
例如,甲乙丙3家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1日、4月1日、5月1日分别查封同一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
如甲法院没续封,首封法院甲查封至2018年2月28日,到期失效;乙法院查封生效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 日,丙法院仍为轮候状态。如甲法院在2018年2月1日办理了续封登记,则甲法院作为首封,有效期延长时间为2018年2月1日至 2021年1月31日,乙、丙法院为轮候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