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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知识产权
2023-11-16 11:54:5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商标被驳回复审的方式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驳回复审材料如下: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企业简介;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企业最近三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并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抄送核转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核转机关。
    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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