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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这个是正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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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10:48:14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可以不用理他。多元调解也不一定是对方已经起诉。若是在对方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肯定你会收到诉讼状副本的,收到诉讼状副本代表对方已经起诉。但即使对方起诉,大多数民事纠纷在正式审理之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的,若接受调解,法院会制作调解书。
  • 是正规的,多元调解是一种调解制度,主要是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立足部门职责,形成多元化解合力,强化社会参与,拓宽矛盾纠纷化解途径。
  • 多元调解是正规的,但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参与,
  • 晚上好,这个情况是属于正常的流程
  • 你好,马上回复你解决问题t
  • 法律分析:多元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不去的话只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尊重双方自愿的原则。当然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收到法院的多元调解,是被起诉了。起诉只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法院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和多元调解并不是一个概念。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法院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法院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一新增条文,使先行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为民事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就其性质而言,先行调解属于法院附设调解。概言之,先行调解是立案前的委派调解,调解由法院以外的人主持,法官应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
    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官方性的调解活动,它们的主要缺点包括启动程序的被动性、受理范围的局限性等。
    就调解结果而言,律师调解更能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官方性的调解活动,它们的主要缺点包括启动程序的被动性、受理范围的局限性等。就调解结果而言,律师调解更能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官方性的调解活动,它们的主要缺点包括启动程序的被动性、受理范围的局限性等。就调解结果而言,律师调解更能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律师调解的优势恰好契合哈贝马斯理想言谈情景的核心思想:
    律师调解的优势恰好契合哈贝马斯理想言谈情景的核心思想:
    一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平等的地位,
    一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平等的地位,
    二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二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
    三是交往和讨论不会受到权力或权利关系的影响。
    只有当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在理想言谈情景中进行对话,对调解主张予以认可时,这样的主张才能被看作是合乎理性建立起来的真实主张,才能为调解协议的可接受性提供保障。调解是纠纷主体自主选择的解纷方式,那么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我合意的结果,应当是自愿平等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交往和讨论不会受到权力或权利关系的影响。只有当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在理想言谈情景中进行对话,对调解主张予以认可时,这样的主张才能被看作是合乎理性建立起来的真实主张,才能为调解协议的可接受性提供保障。
    调解是纠纷主体自主选择的解纷方式,那么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我合意的结果,应当是自愿平等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一种公权力的压迫感,“以判压调”“以权压调”等隐形强制手段确有存在,此时调解制度便被蒙上了浓烈的功利主义色彩。
    而律师调解的优势就在于一种较强的参与性和协同性。在被信赖的基础上,律师作为调解的主持者,是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担当各纠纷主体的咨询专家,最终的调解协议往往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的,当事人能够体会到一种强烈的参与感和决策感。
    律师只是用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影响各方主体以平衡利益,整个律师调解的过程呈现出一种协同主义。
    但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一种公权力的压迫感,“以判压调”“以权压调”等隐形强制手段确有存在,此时调解制度便被蒙上了浓烈的功利主义色彩。
    而律师调解的优势就在于一种较强的参与性和协同性。在被信赖的基础上,律师作为调解的主持者,是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担当各纠纷主体的咨询专家,最终的调解协议往往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的,当事人能够体会到一种强烈的参与感和决策感。
    律师只是用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影响各方主体以平衡利益,整个律师调解的过程呈现出一种协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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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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