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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的糖糖是个可爱的小姑娘。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某诊所就诊。就诊期间,糖糖独自在诊所内玻璃门处玩耍。诊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嘟囔了一句,“谁家孩子啊,也没个大人看着。”然后跟糖糖说,“小朋友,不要在这里玩,小心摔了”就走开了。结果在推拉玻璃门过程中,玻璃一侧脱落,造成糖糖受伤。经诊断,糖糖头面部及胳膊损伤,随后进行了损伤清创缝合术,手术费用1500元左右。医生说伤处主要在头部和面部,后期需要根据治疗情况判断是否会留下疤痕。 王某作为糖糖的监护人与该诊所协商赔偿问题,该诊所认为是因为王某自身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导致糖糖受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王某作为糖糖的法定代理人,以糖糖为原告,将诊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并以会留下疤痕为由,要求诊所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备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问题: 1.请问在糖糖受伤的事件中,诊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请陈述理由。如果诊所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2.糖糖独自在诊所内玻璃门处玩耍导致受伤,其监护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请陈述理由。如果需要的话,其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 3.糖糖监护人要求诊所赔偿全部医疗费用的要求是否合理?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合理么?请分析并陈述理由。

损害赔偿
2023-11-13 09: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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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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