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
代理人常见的违规行为:
1、为了拿提成,误导客户投保。
2、为了促成保单,返利诱惑客户。
3、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4、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6、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7、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8、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保险代理人常见的过失行为
1、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2、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3、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4、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商业秘密。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者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