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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过世了,户籍信息管理系统上就查不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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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18:03: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仍能查询到。公民去世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一、去世的人户籍信息能不能查到
    1、去世的人,户籍信息可以查到。每个公民的身份信息在公安部门的内部系统都可以查询到相关资料,即使去世也不可能把相关系统信息就此删除,只会注明已注销或已去世。信息查询只是公安系统内容,外人无法查询,人去世后,注销户籍后,依旧可以查到死者的相关信息,系统都有存底档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怎么销户口
    销户口的办法如下:
    1、凭出国护照、户口本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收缴身份证;
    2、凭入伍通知、户口本、入伍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3、正常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户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
  • 法律分析:人去世后,注销户籍后,依旧可以查到死者的相关信息,系统都有存底档案。但如果亲人过世后不及时注销其户口,可能会给以后的生活带来麻烦。例如房产处置、医保、社保等方面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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