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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进看守所了,可以做精神鉴定吗

刑事案件
2023-11-09 10: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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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该盗窃犯有精神病可以和公安机关提鉴定申请。
  • 盗窃罪进了看守所流程如下:

    1、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

    2、建立人犯档案;

    3、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看守所条例》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看守所条例》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条例》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
    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 盗窃罪进了看守所流程如下:
    1、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
    2、建立人犯档案;
    3、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看守所条例》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看守所条例》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条例》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
    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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