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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需要承担分公司债务问题吗

债权债务
2023-11-08 21: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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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5条
  • 分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应当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且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产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虽然领取营业执照,独立进行诉讼,但是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可以先由分公司财产承担,不足的,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分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应当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且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产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您好,现在是被起诉了吗
  •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独立的财产及行为能力。根据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之间的特殊约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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