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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以人工方法打开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后,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报案。事后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被告赔偿5310元。被告则辩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借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遗失物品不是寄存柜本身质量问题,被告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遂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是借用合同关系?

损害赔偿
2023-11-08 2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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