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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人员与勘查现场人员不一致

建筑工程
2023-11-11 22: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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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5条
  • 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员和勘查现场人员通常是不同的专业背景和职责。
  •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异议应对的两种方法: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一份正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及认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如果程序不合法,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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