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是关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
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仍然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仍然非常不够,为了避免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将其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本条规定,8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儿童购买玩具行为,都需要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