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的处理如下:
1、公司注销后,未清算或者破产的,以公司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视为处理
公司债务。未清偿债务的,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主体。
企业法人解散的,乙肝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的,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投资者为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