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我应聘一家公司当总台文员,与用人单位签定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只立一份为用人单位所持,本日本人突然被告知我不适合用工要求,被无薪辞退,由于合同中有一条款为:在一周内应聘者若不满意公司工作环境什么的可以提出辞工请求,但为无薪辞工;在一周内若公司不满意应聘者可以无薪辞退.结果看着工作合同我无话可说,可总觉得还是怪怪的,似乎这样的合同有些不平等条约,由于突然辞退给本人造成了损失,特别是精神上的,劳动法是否可以保障我的劳动权力呢?虽然只有6天的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