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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开发商不提供办理产权证有关手续2000年**路建一教委综合办公楼[门市]。在施工时我买一门市房。2000年10月24日交款,在建行新区办理的,金额为386266.00圆。经手人**王**和另一同志,给我开一收据,专用收款收据0025219号。2002年1月23日**王**带我到**房地产公司办的购房协议及发票,上面盖的百伦房地产公司的印鉴。当我去办产权证时产权处讲手续不全,缺[核定书]。找**王**和**房地产公司未果。2003年我急需资金,需将房子出售或贷款多次找**王**和**房地产公司仍无法解决。2003末-2004继续找**王**和*房地产公司,同时求助便民热线,建委热线,市长信箱,315热线也无法解决。2004--2005年通过热线找到建委开发办夏经理,按夏经理的指示找到办公室主任刘*先后交给2份申诉材料。办公室主任刘**与**建,*房地产公司也谈过多次,我在楼下与*房地产公司副经理郭**也谈过。缺的手续*不给出,**建不能出,我的房子产权证办不下来!不能交易,不能贷款,给我造成一定的损失。[债主还有陈**,张**,朱**,邸**,杜**,王**,金**,陈**等]经热线,市建委,省建设厅,信访,法院及有关部门的帮助指点,请求法院帮助解决为盼!1:**房地产公司和[或]**四建给我提供办理产权证的手续![例:核定书]2:**房地产公司和[或]**建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房地产公司和[或]**建在5年的时间里不能给买受人提供办理产权证的手续明显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房屋产权证书既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也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凭证。在房屋建设的过程中我就全额交款,完成了买房人的义务,开发商理应按法规在竣工后90日内给买受人提供办理产权证的有关手续,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总之:开发商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如规划证.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证、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竣工核验证、竣工图纸等。第二,根据上述资料,由房屋所在地测绘所进行实地测绘并绘制管理图。第三,根据实际测绘的面积结果到房地局交易部门立契过户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和[或]**建立即为其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手续,并按法律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 邓**

知识产权
2006-03-13 16:44: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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