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实现的是留置权,其次是
质权,最高是抵押权。
【
法律分析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顺序是:首先实现的是留置权,其次是质权,最高是抵押权,对于担保
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避免
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