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执行标的金额55万多,但是我欠款才几千块钱

债权债务
2023-11-01 14:07:28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开庭的时候为啥没有去呢?原本可以辩一辩,看是什么情况,怎么几千块钱变成了55万
  • 您好!您可以跟我讲一下具体的情况,可以帮您分析,及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您好,这个是什么原因呢?法院的生效文书上是写了多少钱呢?
  • 您好,这个是什么原因呢?法院的生效文书上是写了多少钱呢?
  • 执行标的金额55万多,但是我欠款才几千块钱,具体情况
  • 您好,这种情况尽快申请再审。
  • 您这种情况可以提执行异议
  • 执行标的的金额不仅是判决的金额,还包括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执行标的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该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委托立案的,应该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
    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第五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额,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不仅仅是金额。
    执行标的内容多样性执行标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人身,而且还包括行为。财产,包括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债务人可取得的财产,以及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和执行根据限定的财产。
    行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人身包括人之身体和人之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
    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衍生问题:
    执行标的必须要还吗?是的。执行标的,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依据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或改变、撤销执行根据。
  • 执行标的的金额不仅是判决的金额,还包括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执行标的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该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委托立案的,应该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
    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第五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 您好 欠多少钱呢 安排律师和您联系……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