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法律没有规定肇事方有垫付医药费的义务。由于交通事故大多属于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一般审理周期较长,所以在并未做出最终判决前,肇事者是可以不进行医药费垫付的。
但是根据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是有垫付医药费的责任的。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保险,是一种基本的保障措施,未缴纳交强险的车辆是禁止上路的。
因此,当肇事者拒不垫付医药费时,若是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旧不满足医疗需求的,若是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险,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没有的话,应该由肇事方赔偿。
简单来说,肇事方拒不垫付医药费时,直接选择找保险公司。
若是肇事者有能力,却不愿意垫付,也可以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的形式,提前得到部分赔偿。先予执行,即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肇事者如果真的没有能力支付,应该怎么办呢?
此时有两种办法,一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依法筹集社会专项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根据规定,只要是下列情况之一时,就可以提出申请。
1.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是通过协商或诉讼形式,要求肇事司机变卖资产获取现金,从而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