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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10:39:0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请具体描述一下你的问题,以便为你更好的分析。
  • 法律分析: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外地户口”是指户口不是本省辖区范围内的户口(外来流动人口);
    2、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外地户口”是指当事人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都可以称为“外地户口”; 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自己户口的属性。 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外地户口”是指当事人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都可以称为“外地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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