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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是上下楼层的邻居,于某住在2楼,王某住在4楼,孟某住在6楼。2009年4月30日早上,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知5、6、7层的几户邻居,并要求其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理单位找维修工修理,但由于当时正值“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没,从而导致住在2楼的于某和住在3楼的居民的房间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水,当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10元,粉刷墙壁花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某为被告,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案件争议点:对本案中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1)王某、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2) 王某、孟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3)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问题: 对本案中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谈谈你的看法和理由。

房产纠纷
2023-10-23 09:56:5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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