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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31日下午,李四宝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欲回家与亲人团聚,持前一天预购的该市客运站发售的回程班车客票赶往客运站。车票标明发车时间为当天16:00,李四宝等人于15:45赶到车站,但该班车已于15:35发走。李四宝等找到客运站工作人员质问,工作人员回答说,司机今晚有急事,车已发出,没有别的办法。李四宝等提出客运站另行派车,不然他们几人就搭出租车回家。工作人员称:现在没车可派,他们买一张票50元,三人包一出租车需要500元,客运站不同意,只能帮助安排住宿吃饭,费用自理,签字后可以改乘次日班车。李四宝等人因乘次日班车回家则无法在周一赶回上班,且又耽误了假期,故不同意客运站一方的意见,遂乘出租车返回家里。嗣后,李四宝等持出租车车票到客运站要求赔偿损失,客运站以未经客运站同意包出租车为由,拒不予以赔偿。李四宝等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客运站承担责任。 请结合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回答:李四宝等人的主张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合同纠纷
2023-10-22 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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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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