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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大学生使用汪汪队动画角色来做课件参与比赛,非商用,会算侵权吗

知识产权
2023-10-19 14:06:3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参加比赛属于商业使用,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许可费,如果是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十二中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 法律分析:参加比赛属于商业使用,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许可费,如果是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十二中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 参加比赛属于商业使用,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许可费,如果是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十二中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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