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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的孩子,一直以来是我在养,从出生到现在,户口在我妹妹那边,我想办个收养证,把户口迁过来,一直在咨询,不知道需要什么证件?在哪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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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10:42: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收养人须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办理收养的机关主要有两个: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国家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基层政权或者户籍部门。
    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办理为宜。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法律分析:收养小孩根据领养者身份不同,办理的地方也不一样,具体如下:内地居民收养办理地点:
    (一)内地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福利院的弃婴儿童在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生父母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在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生父或者生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地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港、澳、台和华侨的收养登记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39号湖北省涉外收养中心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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