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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上海城建集团公司雇用的民工,52岁)于3月4日晚上10点按公司安排在常州市常新(闸)路上进行长江北路4#标段垃圾清理(公司并没有设置施工告示牌),清理过程中被行驶的摩托车给撞击后死亡.他是江西农村人,家里分别有7、9、17岁三个小孩,现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应由撞人者负赔偿责任,撞人者经过调查可能没有多大赔偿能力.交警告知我们这种事故在常州赔偿最多只有16万赔偿,是不是这样?

民事相关
2006-03-09 2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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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