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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了,正常领取过渡费,要是现在把户口迁走,我还能收到过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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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23:38:0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拆迁后已经领取了过渡费,但户口迁走,可能会影响过渡费的发放**。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过渡费是当地在拆迁期间,拆迁征管方对于房屋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受到影响时,而给予的补偿。如果户口不在本地而房屋拆迁的,对当事人居住权没有影响,所以不会给予该补偿。
  • 法律分析:拆迁过渡费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补助对象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过渡费一般应涵盖被拆迁房屋腾退到安置房交付居住的整个期限,相应标准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仅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临时居住。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 法律分析:过渡费按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二元调整为五元。拆迁过渡安置费是指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为过渡费。补助对象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物价局关于调整拆迁过渡费的补充通知》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5号令)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前已动迁的拆迁户的过渡费,现将具体调整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凡是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前动迁并仍在过渡的拆迁户,过渡费按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二元调整为五元。

  • 具体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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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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