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车被开走了。

交通事故
2023-10-16 11:43:1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扣押车辆被车主开走了

    扣押车辆被车主开走了,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可以对车辆进行扣留,这是依据法律依据:《刑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扣留。那么当扣押车辆被车主开走了如何定罪?

    扣押车辆被车主开走了1



    一、将扣留车辆私自开走如何定罪


    私自将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开走,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可以扣留机动车的情形有哪些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扣留后,如果当事人私自将车辆开走的,属于盗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盗窃罪追究当事人的开刑事责任。

    扣押车辆被车主开走了2


    车主偷偷开走被扣押的车辆,换来行政拘留10日


    一男子因为占道经营,所驾驶车辆被城管执法队员暂扣。然而,该男子竟然趁人不备,私自将暂扣车辆开走。7月3日,记者获悉,男子因私自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处罚金200元。 2019年6月25日19时,奎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路街办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



    北海路与福寿街交叉口以南300米西侧人行道上有一辆银白色小型货车占道经营水果,执法队员对该违法占道经营行为采取证据保存时,该车主张某某拒不配合,态度】蛮横。随即,执法队员对当事人张某某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违法经营车辆暂扣至奎文区北胡社区院内。

    2019年6月26日12时,当事人张某某私自将奎文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路街办执法中队依法暂扣的车辆开走。随后,北胡社区工作人员对张某某私自开走车辆的行为报警。经警方调查核实,张某某明知其所属车辆是因违法占道经营被奎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街办中队依法扣押到奎文区北胡社区院内的情况下,仍然私自将车开走。

    张某某的行为影响了行政机关正常执法办案活动,私自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扣押车辆被车主开走了3


    事发江都!一男子私自撬开门锁,开走被扣押车辆


    摊贩李某违规占道经营,被城管执法人员扣押车辆后,竟私自撬开扣押场门锁,开走车辆。日前,李某涉嫌盗窃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某和妻子是河南人,两人长期驾驶小货车,在城区流动售卖水果。前不久,李某夫妇在南苑路违规占道经营,严重影响交通通行和群众出入安全,城管执法人员开出罚单:扣押车辆30天。当天,车辆被执法人员暂扣于扣押场。

    没想到,李某私自破坏扣押场门锁,并用备用钥匙开走扣押车辆。城管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扣押车辆不见了,当即与李某联系。李某表示,自己已离开江都。执法人员随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调查后得知,李某驾车到了扬州主城区。民警通过伏击蹲守,将李某抓获。民警介绍,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行政机关对暂扣车辆的占有权,属于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构成盗窃行为。

    民警提醒,如果车主对行政执法部门扣车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切不能将车私自开走。

    扣押车辆被车主开走了4


    私自开走被扣押车辆 车主、驾驶员均被处以五日拘留


    1月28日,在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二大队的审讯室中,驾驶员朱某(化名)和车主李某(化名)面对手上冰冷的手铐,对犯下的错误深表后悔。前一天,他们的车辆因涉嫌非法营运被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三大队依法扣押,不料朱某竟在李某的指示下,用备用钥匙私自将车辆开走。

    高速执法一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陈明介绍说,1月27日上午,大队执法人员正在G76厦蓉高速椑木收费站执行打击高速公路非法客运“亮剑”专项行动,在检查一辆川A牌照的小型客车时,询问发现车上两名乘客从泸州前往成都,两人互不认识,乘客与驾驶员之间也互不认识,乘客与驾驶员协商好车费180元/人到达目的地后支付。

    经查,该小型客车不具备营运资质,涉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随即将该车扣押至指定地点,等待进一步调查取证。

    不料,车主李某派人将备用钥匙从泸州送到内江交给朱某。于是,当天下午4点过,朱某趁执法人员不注意,悄悄将被扣押车辆开走。




    驾驶员指认现场


    高速执法一支队三大队随即向高速公安三分局二大队报警,二大队副大队长林小程接警后,立即调取监控,锁定嫌疑人,传唤朱某和李某到大队接受处理,到案后,二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于是,朱某和李某均被处以5日拘留,并处罚金200元。同时,因非法营运,车主还将面临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春节临至,高速公安与高速执法将继续加强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强度,面对将群众安全置之脑后的行为,公安机关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予以打击。

    四川省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二大队提醒,非法营运车辆普遍存在欺诈乘客的现象,经常发生甩客、绕道、价格欺诈等行为,且维权困难,乘客权益无保障。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车被拖走了与当地交警部门联系,按事故认定分摊责任后缴纳停车费,提走事故车及时维修。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
  • 是被偷了吗,有相关监控证据吗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