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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98年11月22日与当时持有公商执照的融昌公司签定了购买该公司与本市液压件厂合作开发的11号小区一套安居工程底商房,在签定合同时,融昌公司法人代表向我出示了他们公司与液压件厂签定的融资合建合同,合同规定融昌公司可以对外出售门面房,是合建双方都盖了公章的生效合同。而且还有液压件厂签发的授权委托书,规定代表委托方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利。同时出示还有本工程建设的前期报批批复等文件和施工图纸。使我相信了他们的合作关系真实有效。故同融昌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并已按合同规定交清房款。房子竣工后的99年12月4日融昌公司与液压件厂一道为我办理了提取标的物的手续,因液压件厂未及时取得公房证,后又因两法人代表在该工程中行贿受贿被判刑等种种原因未办理房产证,但我一直事实上使用房产至今。在去年10月液压件厂取得初始产权证后,新任法人代表推翻前法人履约行为。以该工程存在受贿等犯罪行为单方面宣布联建合同无效,说我与融昌公司签定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要求我限期交房。请问律师他的行为合法吗?我的合法权益怎样保护。

其它综合
2006-03-09 15:56: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