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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5岁,在网上打游戏认识一个男孩子,一开始就经常打游戏,后来他说要跟我处对象,一开始我是不想处的,后面情人节的时候,他就给我转了一点钱,谁会对钱过不去呢,是吧,然后我就同意跟他处对象了。处了一段时间,在那期间大概能给我转200块钱。中途我不想谈了,觉得很无聊,就跟他分手了。分手之后我们再当朋友,然后又过了一周,我又跟他复合了,然后他继续给我花钱。大概就从谈到现在,一共大概花了500块钱。然后那个男孩子因为买了个手机没有钱了,问我借钱。我也没有,我把他给我整的一些钱退给了他,退了150,他说不够,然后现在对我进行骚扰。就是不停的换号加我,让我给他赔钱。但是当时都是他自愿给我的。他说要报案要警察来抓我,说我骗他钱。他不停的拿小号加我,辱骂我,骚扰我。说别让他逮到我。逮到我就要把我整死,我现在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23-10-10 14:15:0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相互给付财物属于赠与行为。 恋爱分手经济纠纷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法律分析:在男女双方谈恋爱交往期间,女方花男方的钱进行消费,这方面的支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同无偿赠与行为,无需返还。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的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在有凭证的前提下,女方属于不当得利的,法院会支持男方要求返还的主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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