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写明以下内容才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2、合同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3、合同价款或报酬;
4、
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5、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6、当事人的签名、盖章以及日期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