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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是广西梧州市新兴一路74-77号的乘租户,在2005年11月左右原来业主将物业整层转卖给新业主,新业主于2006年3月份又将物业分15格卖给各小业主,我们原乘租户跟旧业主的合同有郊期是到2006年3月31日,在新业主分15格出卖时,没有通知原乘租户,原乘租户可以要求买回其中的一两格吗? 如果新业主在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已经分15格租出,或已整体租出,我们能要求新业主租回给我们吗?

经济相关
2006-03-09 10:03: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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