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
姓名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情况下,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