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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家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我公司一名女员工,于去年五月生了孩子.在产假期间,公司发给了她基本工资.(和工资条上的总额不一样),哺乳期时,由于她担当的岗位承接了重要工作,而为了照顾她,并没有安排过多的工作.今年年初,公司进行统一的工资调整,根据她的工作量和表现,工资下调了.请问: 1\\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所指的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这句话中的由原来医疗经费渠道是指什么?我公司是民营企业没有报销过医疗费,但参加了社会保险,我听说象生孩子是不走医疗保险的. 如必须由企业报销,那去年的费用还可以报吗?2\\在产期公司发基本工资是否合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是不得降低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和工资是否相同? 3\\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公司统一调整薪酬,不降低其基本工资的前提下,公司是否可以调整在哺乳期职工的工资? 4\\公司上社会保险的时候是以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这样是否合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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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5 11: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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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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