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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的10月12日办了离职手续(按照劳动合同在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服务满了4年,没有再续约)但是在办离职手续的时候,HR和股务室都没有人告诉我,“离职后的员工只有90天的时间来处理自己的股票”. 在2006年1月13日(离职后93天),我在查看网上股票交易的信息时,发现我的应有股数都为0股了(即公司收回了我的股票),后来打电话问了中芯国际的股务室才知道是因为离职后过了90天股权处理有效期,我的股权都没有了.也就意味着钱没有了.后来我找公司协商补偿我的经济损失,公司就给我拖时间,找各种理由搪塞我.因为中芯国际在对员工所持有股权有效期限进行变更时,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单方改变了股权的有效期(在职员工有10年的股票期权有效期,而离职员工的股票期权变更为只有离职后的90天)。致使我没有在有效期内处理股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045.48,特此申诉请求中芯国际补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

知识产权
2006-03-09 08: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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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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