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员,06年1月11日那天,老板叫我和其他几名员工和老板去该信用社,当时我们并不知道干什么,老板叫带上身份证。我们一起和老板去了信用社,到了信用社,信用社主任就拿出个人贷款合同(老板和信用社主任认识)叫我们签字并按手印,我看了一下,是10万元的贷款,到06年10月份到期,我作为借款人,老板作为担保人,我是该单位的临时工,没有任何保险,当时也没有叫我写什么收入证明,我也没有什么可以担保的。信用社主任就把钱贷给老板了(主任也知道是老板贷的钱),我就回去了。当时我想老板应该和信用社签订相关的合同才可能借款给她吧,因我也没有什么保证,所以就没有太在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