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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反纪律,会记录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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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18:37: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不会记录到个人档案里,只会记录在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系统中。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会记录到个人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中,只会记录到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系统中。 如果只是口头警告,则不会被记录,完全可以放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不会记录到个人档案里,只会记录在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系统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的通知》
    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
    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
    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予以保密。
    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法律分析:举报学校违规行为可以到当地教育局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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