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
一、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是由个人先行垫付,等到治疗结束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二、参保职工的医药费报销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个人医疗保险就诊证;
2、本市二甲以上医院批准件(转诊转院单);
3、由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以及出院小结;
4、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报销人员有效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用。
除
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本市辖区内依法开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